新快報訊 記者付玉良報道 收錢為他人升遷鋪路,以買房為名“借錢”不還,為女兒買房索要“折扣”……近日,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沒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幣194.851萬元、港幣178萬元和美元5000元。
  收錢幫助下屬獲提拔
  梁道行生於1949年3月,曾先後任深圳羅湖區、寶安區和南山區的區委書記。2002年2月,梁道行擔任深圳市副市長。2012年11月29日,梁道行被紀委帶走調查,而此時他早已退休。
  梁道行較早期的受賄,可追溯到1998年。根據肇慶市檢察院指控,1998年底,在深圳市南油集團工作的葉某,在時任南山區委書記梁道行的幫助下調任南山區城市建設中心副主任。
  1999年初,葉某為表感謝,在梁道行的辦公室送給其15萬元港幣。1999年下半年,葉某在梁道行的幫助下被提拔為南山區城市建設中心主任。事後,葉某為表感謝再次送給梁道行20萬元港幣。
  買“折扣房”拿裝修費
  深圳某實業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在開發深圳市南山區常興舊村改造過程中,因為拆遷戶鬧訪由梁道行出面幫助協調。
  2007年5月份,梁道行因小女兒梁某敏要結婚,便打電話給上述實業公司副總經理李某,向其提出購買房子,李某向張某某彙報。得知梁道行希望買“特價折扣”房的張某某在證言中說,自己推薦了一套房子,被梁家看中,梁的妻子曾某英拿了60萬元來交房款。於是自己提了42萬餘元,交給公司財務,由財務平賬,開具了102萬多元的發票。
  事後,張某某又以裝修款的名義賄送給梁道行港幣60萬元,而至2008年張某某又以出國費、春節過節費的名義先後共賄送了50萬元港幣。至此,梁道行共收受張某某賄送的人民幣42.851萬元、港幣110萬元。
  法院認為,梁道行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當庭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退出了全部贓款,同時有自首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深圳原副市長梁道行退休後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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